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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小王的父親王某、母親李某與張某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協議,張某、王某、李某均在《如何開公司調解協議》上簽名。張某根據協議支付給瞭小王14000餘元,保險公司理賠給張某12000餘元。
後小王一傢經咨詢得知,小王的傷情可以構成傷殘等級,便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調解協議》中“雙方互不幹涉、今後各方無涉”的條款,並由張某、保險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686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被告張某、保險公司辯稱,《調解協議》經小王、張某、保險公司三方協商簽訂,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協議》中約定“今後各方無涉”,因此各方已就小王受傷賠償事宜解決完畢,小王不得再行起訴主張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審理中,小王申請作精神狀況鑒定。經鑒定,小王的精神損傷符合十級傷殘的評定條件。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判決:一、撤銷《調解協議》中“雙方互不幹涉、今後各方無涉”的條款。二、保險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小王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73692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調解協議》中的部分條款是否可以撤銷。
法院認為:《調解協議》中對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三個項目作出瞭處理,而關於傷殘方面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並未涉及。在未涉及傷殘鑒定、傷殘項目等事項的情況下,雙方即約定“雙方互不幹涉、今後各方無涉”,且該《調解協議》使用的是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協議,現無證據證明小王父母在簽訂協議時知曉傷殘鑒定事項並明確放棄瞭傷殘鑒定及相應傷殘賠償方面的費用,而目前鑒定意見書已明確小王構成十級傷殘,故《調解協議》中“雙方互不幹涉、今後各方無涉”的條款對小王顯失公平。小王一傢在知道小王構成十級傷殘後,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要求撤銷該條款,並主張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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